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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臣与李丽娟、孙会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臣,李丽娟,孙会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字第5-3号原告张臣,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娟,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孙会营,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臣诉被告李丽娟、孙会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年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