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康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武汉康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赤路9号。被执行人武汉康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农贸市场交易19区12-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康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28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康都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受理费243637.24元。现被执行人武汉康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玉岭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宝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