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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连芹诉被告承德盛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芹,承德盛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69号原告于连芹,住承德市。被告承德盛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温家沟天成大厦10楼10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芹诉被告承德盛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连芹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盛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芹撤回对被告承德盛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