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常执民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尚祝军、吴巨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祝军,吴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常执民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尚祝军被执行人吴巨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调确字第000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巨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巨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巨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巨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2×××23的存款人民币51613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岚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