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沽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