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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沽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