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申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东峰与王东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峰,王东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8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东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其。再审申请人王东峰因与被申请人王东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东峰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当事人于1989年签订了卖房协议,该协议上有证人王某的签名和东贺钊村委会的公章并经村委会备案,王东其以7000元的价格将案涉房产卖给王东峰,王东峰将房款交付王东其,王东其也将该房产的宅基地使用证交给王东峰。因王东峰长期在邢台居住,双方又是兄弟关系,虽然王东其未经王东峰同意就搬进该房,但王东峰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王东其为了达到反悔的目的,将卖房款说成是借款,尽管王东其私自搬进该房居住的时间较长,也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但不能否认其卖房的事实,原审判决驳回王东峰的诉讼请求,违反公平原则。二、本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从1989年至今20余年的时间内,王东其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在其居住期间还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扩建。王东峰主张王东其已于1989年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并提交卖房协议一份,但王东其对该协议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王东峰也未提交其交付房款的凭证,王东峰提交的录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7000元是其交付的房款,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王东其已经以7000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东峰,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王东其长期在该房屋居住的事实,驳回王东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王东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