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蒙存广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存广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149号罪犯蒙存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存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钦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2日入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出罪犯蒙存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121.2分。评为2014年度优秀学员,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蒙存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蒙存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存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