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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梁正伦申请执行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伦,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梁正伦,男,汉族,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三台村前进组人。被执行人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法定代表人邓世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的存款人民币377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