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范志刚,梁锦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4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原南兴三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93807686。负责人:黄庆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家眉,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健婷,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141号内206号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83888172。法定代表人:韦剑文。被告2:佛山市顺��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建设一街B54号。组织机构代码:792942417。法定代表人:霍柳婷。被告3: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160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9465438X。法定代表人:何志垣。被告4:何志垣,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5:张嘉顺,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6:黎绮雯,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7:马耀辉,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8:梁淑苗,女,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9:��柳婷,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10:刘伟志,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11:韦剑文,女,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12:韦剑镔,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13:范志刚,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14:梁锦洁,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如下财产:被告张嘉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新华路A153号紫荆楼B区3幢301、401房(权证号码3042825、2559962)、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11号二座二幢2924房(权证号01××02);何志垣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村振东一路一巷4号(权证号03140815**)、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路A248号威斯广场翡翠轩125号铺(权证号0313063**)、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德华路B139号紫荆南苑C区6座410、409房(权证号3988817、3988816)、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跃进路新丰楼C702(权证号04154**);梁锦洁所有的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B座41号小车库(权证号03130439**);梁锦洁与韦剑镔共有的位于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华明轩203房(权证号1017464、4561950);黎绮雯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一街B80号商铺(权证号03000361**)、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11号二座二幢2712房(权证号01××81);韦剑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1号依云水岸127号及汽车位298、297(权证号0314050041、0314050075、0314050074);刘伟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社区居民委员会海边大街16号(权证号03140096**);范志刚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西塘边路1号(权证号03120655**)、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2号金河水岸1D栋2201及C740号汽车位(权证号0311013706、0314030938);马耀辉与霍柳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803房(权证号0311023914、0311023915)、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华一街B153号(权证号0300048731、0300048732);马耀辉与梁淑苗所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茵景阁702(权证号4559447、0428055);马耀辉所有的位于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会北区白花南街十一巷5号房产份额(权证号0311016901,共有权人马健松,权证号0311016900)。现原告以原告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嘉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新华路A153号紫荆楼B区3幢301、401房(权证号码3042825、2559962)、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11号二座二幢2924房(权证号01××02)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何志垣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村振东一路一巷4号(���证号0314081532)、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路A248号威斯广场翡翠轩125号铺(权证号0313063**)、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德华路B139号紫荆南苑C区6座410、409房(权证号3988817、3988816)、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跃进路新丰楼C702(权证号04154**)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梁锦洁所有的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B座41号小车库(权证号03130439**)的查封。五、解除对被告梁锦洁与韦剑镔共有的位于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华明轩203房(权证号1017464、4561950)的查封。六、解除对被告黎绮雯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一街B80号商铺(权证号03000361**)、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11号二座二幢2712房(权证号01××81)的查封。七、解除对被告韦剑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1号依云水岸127号及汽车位298、297(权证号0314050041、0314050075、0314050074)的查封。八、解除对被告刘伟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社区居民委员会海边大街16号(权证号03140096**)的查封。九、解除对被告范志刚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西塘边路1号(权证号03120655**)、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2号金河水岸1D栋2201及C740号汽车位(权证号0311013706、0314030938)的查封。十、解除对被告马耀辉与霍柳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803房(权证号0311023914、0311023915)、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华一街B153号(权证号0300048731、0300048732)的查封。十一、解除对被告马���辉与梁淑苗所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茵景阁702(权证号4559447、0428055)的查封。十二、解除对被告马耀辉所有的位于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区白花南街十一巷5号房产份额(权证号0311016901,共有权人马健松,权证号0311016900)。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人民陪审员 张淑莉二○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宪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