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江怀钦与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怀钦,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江怀钦。委托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永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珠,该公司经理。原告江怀钦与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怀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怀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怀钦撤回对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江怀钦负担。审 判 长 赵树才审 判 员 程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卫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