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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江怀钦与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怀钦,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江怀钦。委托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永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珠,该公司经理。原告江怀钦与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怀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怀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怀钦撤回对被告菏泽金江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江怀钦负担。审 判 长  赵树才审 判 员  程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卫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