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郑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郑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莫仕东,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胜利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胜利的银行存款133662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