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唐靖云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靖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9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靖云。委托代理人:李先渝,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唐靖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通贵州建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靖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鉴定结论虽证明《租赁合同》尾部承租方的印章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第九建司,铁通贵州建司前身)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但同时亦与该公司自行提供的样本上的印章不一致,故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存在刻制、使用多枚印章的事实,该鉴定结论不能证明《租赁合同》尾部承租方所盖的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印章系伪造,唐靖云无需还证明该《租赁合同》所加盖的上述印章贵州建工第九建司曾认可并使用过。二审以唐靖云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没有认定铁通贵州建司为涉案《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当。2.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将承建的贵州省毕节地区烟草公司科技综合业务用房虽转包给案外人贵州弘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翔劳务公司),因该转包行为违法,故其并未公示或向主管部门备案,该工程对外施工形式仍是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在单独承建,案外人顾国良、顾海良在该工程上施工应视为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工作人员,二审以弘翔劳务公司向该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委托书、顾国良向顾海良出具的委托书认定该二人均不是贵州建工第九建司的工作人员错误。(二)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涉案《租赁合同》认定有效时,一、二审应依法判决铁通贵州建司承担民事责任,若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唐靖云变更诉讼请求并依据新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决。一、二审不经释明,迳行判决驳回唐靖云诉讼请求错误。唐靖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唐靖云是否与铁通贵州建司的前身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建立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贵州建工第九建司虽存在刻制、使用多枚印章的事实,但涉案《租赁合同》承租方处加盖的印章,经鉴定与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亦与贵州建工第九建司提供的自行刻制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唐靖云并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租赁合同》承租方处印章系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加盖。同时,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将承建的贵州省毕节烟草公司科技综合业务用房项目中的模板工程转包给弘翔劳务公司,双方于2012年4月8日签订的《模板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顾国良作为弘翔劳务公司经办人签字,当日,弘翔劳务公司向贵州建工第九建司该工程项目部出具委托书,委托顾国良收取该项目工程款,后顾国良又向顾海良出具委托书,委托顾海良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部的木工、架子班,唐靖云对上述事实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二审关于顾国良、顾海良为弘翔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并非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工作人员的认定并无不当,因此顾海良在涉案《租赁合同》上承租方处的签字也不能认定成代表贵州建工第九建司在履行职务或构成表见代理。综上,一、二审以唐靖云与铁通贵州建司之间没有建立租赁合同关系为由,驳回其要求铁通贵州建司承担涉案《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唐靖云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至于一、二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唐靖云以自己与铁通贵州建司建立涉案租赁合同关系为由,起诉要求该公司承担给付租金、返还租赁物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铁通贵州建司与唐靖云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遂驳回其相应诉讼请求。因一、二审并不是以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来进行处理,无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一、二审审理程序并不违法,唐靖云该申请再审理由同样不成立。综上,唐靖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靖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