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曼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异议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曼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天林,孙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异1号案外人高文杰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法定代表人岳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卫萍被执行人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曼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邦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天林被执行人孙岩芳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曼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1日冻结高文杰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青支行存款4353800.00元(账号1603009101009504024)。高文杰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文杰称,法院冻结的账号存款为高文杰个人所有。请求法院对该账号中的存款解除查封。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辩称,高文杰系被执行人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法院查封的账户系被执行人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以高文杰的名字开户设立,异议人的申请请求不成立。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1日,本院在查询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过程中,发现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高文杰银行流水进出相当频繁,遂冻结高文杰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青支行存款4353800.00元(账号1603009101009504024)。另查明,高文杰系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岗人员。本院认为,高文杰系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其名下银行账户流水频繁,不是个人所能办理的业务,应是公司的业务,本院冻结高文杰名下不是个人业务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当。关于该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是否系高文杰个人所有,属于实体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高文杰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延飞审判员 张宗祯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