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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那爱民诉被告邓佰民、张淑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爱民,邓佰民,张淑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305号原告那爱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家属楼*单元**室。被告邓佰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组。被告张淑范(邓佰民妻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组。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那爱民诉被告邓佰民、张淑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邦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那爱民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变更诉讼的申请,将诉讼主张变更为10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22日明确表示通过诉讼以外途径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变更为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邦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