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亮波、章欣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波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催字第19号申请人:张亮波。委托代理人:章欣联。申请人张亮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100051/24455605,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4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新昌县佛城制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恒天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亮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张亮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伟东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蓓蓓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告(2015)绍新催字第19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亮波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0100051/24455605,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4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新昌县佛城制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恒天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绍新催字第1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亮波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请张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