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徐向东与孙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东,孙维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徐向东,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被告:孙维伟,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东与被告孙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向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东撤回对被告孙维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徐向东承担。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