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和根与被执行人吴忠华、徐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和根,吴忠华,徐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汪和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忠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作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汪和根与被执行人吴忠华、徐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忠华、徐作海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和根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和根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80元、执行费82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忠华、徐作海名下有小轿车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忠华、徐作海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