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宋志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东市鼎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志波,于明武,于丹丹,蒋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350号被执行人肇东市鼎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峰。被执行人宋志波。被执行人于明武。被执行人于丹丹。被执行人蒋���琴。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肇东市鼎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志波、于明武、于丹丹、蒋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4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肇东市鼎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志波、于明武、于丹丹、蒋淑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志波、于明武、于丹丹、蒋淑琴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肇东市鼎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志波、于明武、于丹丹、蒋淑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东市鼎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志波、于明武、于丹丹、蒋淑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爱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