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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霍志丽与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志丽,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621号原告霍志丽,女。被告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建朗,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志丽与被告上海一日五餐餐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志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志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