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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淑琴与肖赛球、叶超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琴,肖赛球,叶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81号原告陈淑琴,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肖赛球,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叶超龙,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琴诉被告肖赛球、叶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叶超龙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佳美小区5#楼601单元的商品房一套。原告陈淑琴提供了其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佳美小区5#楼401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超龙名下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佳美小区5#楼601单元的房产;二、查封原告陈淑琴名下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佳美小区5#楼401单元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1626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