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于国忠与黄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忠,黄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于国忠,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黄振国,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于国忠与被执行人黄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振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国忠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振国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