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平、田丰、候玉光、姜人林、田玉、魏春梅、张步正、张北平、杜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平,田丰,候玉光,姜人林,田玉,魏春梅,张步正,张北平,杜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青,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长平,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田丰,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候玉光,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姜人林,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田玉,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魏春梅,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步正,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北平,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杜翠华,女,195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长平、田丰、候玉光、姜人林、田玉、魏春梅、张步正、张北平、杜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玉已于2015年3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定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并同时给付截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诉讼费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