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与罗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罗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81号原告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永来,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现住株洲市天元区五一新村13栋302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袁敏,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罗文,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原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不当得利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20元,共计4595元,由原告株洲万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建新人民陪审员 曹 佩 均人民陪审员 沈 成 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倜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