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守红与韩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红,韩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67号原告:张守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刚,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华,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8号,诉讼代表人:曹向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红诉被告韩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红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0元,由原告张守红负担。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