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浩达科技有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6号原告深圳市正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白石龙二区皇嘉梅陇公馆A608,组织机构代码66708628-7。法定代表人雷雪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洪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2层1室,组织机构代码19248685-X。法定代表人周政。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正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