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明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前,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余国平,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法定代表人史明辉,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史明辉。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法律文书。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明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鄂孝感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7月30日立案,在法院主持下,三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2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标的420.5万元(2015年1月6日已支付1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80万元,下欠本金及利息按协议约定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本案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执��费44450元已由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50元,史明辉负担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波审判员 黄 浩审判员 鲁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