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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忠,湖北省恩施市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漆金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