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终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2015)1857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北大街**号,现在长治市大辛庄戒毒所强制戒毒。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瑜,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沁芳园小区**号楼*单元***户。委托代理人郭红海,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申瑜,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红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1994年1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子郭某甲,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时有争吵,同时由于原被告从事贩卖蔬菜的生意,聚少离多,2012年10月被告以照顾生病的母亲为由与原告分居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06年在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北大街45号旧宅基地出资25万元修建两层楼房一院,现正在以被告名义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登记在原告名下分期付款购买位于长治市城西北路沁芳苑小区22号楼3单元2层201室商品房一套,购买价37万元,该房屋现由原告与其婚生子郭某甲共同居住使用。2014年9月17日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2015年4月13日被告因吸毒再次被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短暂相处即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夫妻感情基础较弱,婚后虽生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致使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双方自2012年10月分居,至今已达近三年之久,尤其被告沾染吸毒恶习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长治市城西北路沁芳苑小区22号楼3单元2层201室商品房一套,由原告与其婚生子郭某甲共同居住至今,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为宜。位于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北大街45号房屋一院,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同该房屋为婚后共同出资25万元所建,虽尚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但现正在以被告名义办理,故应归被告居住使用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北大街45号房屋一院归被告居住使用。三、长治市城西北路沁芳苑小区22号楼3单元2层2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酌情补偿被告8万元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75元。判后,郭某某不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恋爱到结婚,婚姻是坚固的;沾染毒品也是因为与被上诉人产生矛盾后选择的错误情绪发泄方式;上诉人并非因为与被上诉人感情不和才与被上诉人分居,上诉人是去照顾年迈的母亲。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或发还重审。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上诉人郭某某主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夫妻感情尚好,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认可自2012年10月分居,且在分居后上诉人沾染毒品,致使夫妻矛盾加剧,被上诉人起诉离婚,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分居情况和上诉人的吸毒情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秦 坤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