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晋秋联与李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秋联,李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480号原告晋秋联。被告李辉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负责人刘瑞学,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秋联与被告李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秋联于2016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秋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秋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晋秋联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