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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10号原告:肖某某,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黎华文,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与被告谢某某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