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10号原告:肖某某,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黎华文,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与被告谢某某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