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458号本院对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6页判决主文中第一条第2行中“4680364.25元”数据有误,应更正为“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人民币4832223.8元”。审 判 长  颜景蓉人民陪审员  杜迎春人民陪审员  雍浩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