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8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9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保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雇佣他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地上的71株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71株杨树林木蓄积为共36.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南某证言、土地承包转让协议、公证书、证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宝利审 判 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