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破(预)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破(预)字第13-1号申请人: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水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长明、陈逸嫣,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东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炜东。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斯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浙江东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东洲公司发出通知,东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东洲公司应向澳利斯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57%从2008年7月15日开始计算)。澳利斯公司就上述款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东洲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澳利斯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杭西民执字第13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澳利斯公司至今就上述款项未得到清偿。东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省投资大厦××楼),营业期限自2000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注册资本为12100万元。2011年10月28日,东洲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年检被依法吊销。本院认为:东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也无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住所地亦位于本院辖区内。澳利斯公司作为东洲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东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东洲公司亦未对澳利斯公司的申请依法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澳利斯公司对东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浙江东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夏明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