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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诉茆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茆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94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被告:茆新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诉被告茆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按25%收取306.5元,由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诗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