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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军诉被告康五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军,康五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932号原告张俊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康五臣,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军诉被告康五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军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