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鹏翼与被执行人彭林、兰金华、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翼,彭林,兰金华,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翼,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彭林,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兰金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x。注册号:x。法定代表人彭林,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翼与被执行人彭林、兰金华、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鹏翼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彭林、兰金华、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颂利执行员  孙放军执行员  吕雪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