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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爱民与聂行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民,聂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民,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聂行敏,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聂行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行敏以其妻卢婷婷的名字在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