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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臧军民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军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49号罪犯臧军民。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六日作出(2012)赫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军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作出(2012)益法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臧军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因会操奖励1.5分,2015年因担任夜间值班任务奖励3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97分。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以及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臧军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臧军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军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