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张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张强,董福杰,张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翁献兴,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强。原审被告董福杰。原审被告张丽君。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强、董福杰、张丽君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工业品买卖合同》,本案四个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海港区,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依法向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合同注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