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玉山与薛兰英、刘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山,薛兰英,刘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号原告刘玉山,男,192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兰英,女,汉族。被告刘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山与被告薛兰英、刘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薛兰英、刘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