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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607号原告苏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城前镇后祝沟村**号,身份证号:3708831989********。被告孙某,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燕京花园*期**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08831988********。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