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607号原告苏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城前镇后祝沟村**号,身份证号:3708831989********。被告孙某,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燕京花园*期**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08831988********。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