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戈海华与吴敬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海华,吴敬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戈海华。被告:吴敬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海华与被告吴敬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戈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戈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