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秀凤诉被告李福春、庞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凤,李福春,庞凤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20号原告郭秀凤。被告李福春。被告庞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凤诉被告李福春、庞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自愿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郭秀凤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