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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谢祚睦、罗贤明等与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民委员会、张仁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祚睦,罗贤明,曹田盟,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民委员会,张仁和,罗来军,刘四才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谢祚睦。原告罗贤明。原告曹田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能。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若君。被告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洞村委),住所地:才湾镇南洞村委罗家村。代表人罗来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宾强昌。被告张仁和。被告罗来军。被告刘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祚睦、罗贤明、曹田盟与被告南洞村委、张仁和、罗来军、刘四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祚睦、罗贤明、曹田盟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祚睦、罗贤明、曹田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祚睦、罗贤明、曹田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99元(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49.5元,由原告谢祚睦、罗贤明、曹田盟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人民陪审员  闫芳人民陪审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