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刚、陶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陶开峰,吴伟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164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开峰,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伟丹,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陶开峰、吴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开峰、吴伟丹支付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开峰、吴伟丹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刚以被执行人陶开峰、吴伟丹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刚以被执行人陶开峰、吴伟丹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1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