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郭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625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郭万权,男1975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万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店埠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万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店埠支行存款账户上的存款1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俊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