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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昆明海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海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111号原告:昆明海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路48号金泰大厦1702-B号房。法定代表人:徐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利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琼,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戴进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昆明海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海阳公司)诉被告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雷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海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苗利钢、董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雷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海阳公司诉称:2013年7月29日,昆明海阳公司和圣雷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昆明海阳公司向圣雷科技公司提供四台自动检重秤,单价为212500元,总价款为850000元,质保金为85000元,并且应当在12个月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否则圣雷科技公司应按合同总额每日万分之八向昆明海阳公司支付延期滞纳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昆明海阳公司依约将四台自动检重秤送至云南植物药业,昆明海阳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圣雷科技公司在12个月质保期满后却一直没有支付质保金85000元。后经昆明海阳公司多次催要,圣雷科技公司一直未予支付。现起诉请求判决圣雷科技公司支付质保金85000元,及延期滞纳金42500元;支付昆明海阳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费5100元(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圣雷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昆明海阳公司系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应用及技术服务、仪器仪表等销售的公司。2013年7月29日,昆明海阳公司和圣雷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昆明海阳公司向圣雷科技公司提供四台品牌为“梅特勒-托利多”、规格型号为GARVENSXE2的自动检重秤,单价为212500元,总价款为850000元,约定交货地点为最终用户方云南植物药业,约定质保金为货物总价款的10%,即85000元,并且应当在12个月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否则圣雷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总额每日万分之八向昆明海阳公司支付延期滞纳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昆明海阳公司依约将四台自动检重秤送至云南植物药业,圣雷科技公司支付了约定期限给付的货款,但圣雷科技公司在12个月质保期满后却一直没有支付质保金85000元。后经昆明海阳公司多次催要,圣雷科技公司拖欠不付。上述事实有昆明海阳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合同附件服务报告对账函、律师函、录音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圣雷科技公司与昆明海阳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圣雷科技公司拖欠昆明海阳公司质保金85000元,有对账函,律师函、录音材料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应予以偿付。圣雷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总额依约定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即42500元,对该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昆明海阳公司另要求圣雷科技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与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海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及违约金金42500元;二、驳回原告昆明海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兑现款汇至:收款人:全椒县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