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光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光德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松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毓根,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光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义乌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