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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许安、张星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安,张星晃,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712号申请执行人:许安,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星晃,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4号楼2812-1819,组织机构代码77280579-X。许安与张星晃、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星晃、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北路综合楼3-8层房产(房产证号:宣州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