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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树人活动房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安骏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树人活动房贸易有限公司,惠安骏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96号原告福建树人活动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杨坂2号(华侨家俱厂内)。法定代表人邓秀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枨,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闽侯县。被告惠安骏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红联路东侧1号。法定代表人黄俊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鸣、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树人活动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骏鹏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福建树人活动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树人活动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树人活动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诚 搜索“”